发布时间: 2017-04-27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随着城市居民消费水平的大幅提高,城市废弃物(俗称垃圾)的数量呈惊人增长趋势,废弃物及废弃物处理中产生的各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大城市面临的重大挑战。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尤其是有效处理城市垃圾问题一直是欧盟绿色低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关切。
重视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构成了欧洲国家社会发展模式的基本支撑。欧洲国家严格规制废弃物处理,城市垃圾治理能力始终居于世界前列。随着城市市容和居住环境的不断改善,如今越来越多的欧洲城市被誉为花园城市。
欧洲从2010年开始一项绿色之都评选,每年在欧洲内评出一个为环保、生态、绿色、适合人类生活的城市,成为当年的“欧洲环保首都”,以推动欧盟城市低碳环保建设。
一、不断完善垃圾管理法规与体系
作为世界工业文明的发祥地,伴随着工业文明和技术进步,欧洲国家先遭受了环境恶化的困扰。欧盟的城市垃圾处理开始较早,至今已具备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垃圾管理制度。
为应对“垃圾围城”或“垃圾成灾”问题,欧共体成员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制定法规,减少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
1992年欧洲建成统一大市场,欧共体成员国实现商品、人员、资本、服务的四大流通,推动了城镇化发展水平。城市人口集聚也造成垃圾量增长,为此欧盟将废弃物管理制度上升到战略高度。
1996年7月30日颁布了欧共体废弃物战略。2005年12月21日对该战略进行修订。这一战略对树立公民环保意识和指导废弃物有效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欧盟在法规层面上逐渐完善废弃物指令。1998年颁布“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替代1975年的442号指令和1991年的156号指令。
该指令明确了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基本概念与定义,如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涵义。指令确定了废弃物管理基本原则:废弃物处理应首先以不伤害人身和造成环境危害为准则,尤其是不能对水质、空气、土壤以及动植物等的生存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其他原则还包括:“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原则”。指令还对危险废弃物和废油做了特殊处理规定,力争到2020年家庭和建筑业垃圾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分别达到50%和70%。
2008年欧盟适时修订了1998年版的废弃物框架指令,修订内容涉及废弃物分类的总体原则、废弃物列表以及导致废弃物有害的15种危险特性,并首次提出了金字塔废弃物处理优先次序,指出填埋作为后的处理程序,是只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再回收和再循环时,不得已采取的处理方法。
除废弃物框架指令这一主要法规外,欧盟还制定了填埋法和焚烧法、废弃物运输条例(2006)等,对废弃油、废电池、报废车辆、废包装材料等处理提出了具体细则。基本上废弃物框架指令中的所有分类垃圾的处理均有专项法律条文加以约束。